2006年4月18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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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乘客在浙受伤按北京标准获赔1234
本报首席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唐伟利

  本报讯  到杭州来的北京人乘出租车去萧山机场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结果导致伤残。乘客起诉到萧山法院,索赔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该适用北京市的还是浙江省的?日前,萧山法院一审判决“就高不就低”,按原告住所地北京的标准进行赔付。
  2003年10月16日,北京市海淀区的解玉敏乘坐王师傅驾驶的出租车赶往杭州萧山国际机场,准备乘飞机回北京。在快到杭州萧山国际机场的门口时,因前面孙某驾驶的车突然变道,造成两车相撞,解玉敏在事故中右手肱骨骨折,构成九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孙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师傅负事故次要责任,解玉敏无责任。
  解女士在治疗终结后,向萧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事故责任人按照其住所地北京市的标准赔偿其伤残补助金。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对赔偿标准提出异议,认为事故发生在萧山,受理案件的法院也在萧山,应当按照浙江省的标准来计算伤残补助金。按照浙江省14546元/年的标准,解玉敏应当获赔的伤残补助金为58184元(计算方式为14546元/年×20年×20%);而如果按照北京市15637元/年的标准,解玉敏应当获赔62548元(计算方式为15637元/年×20年×20%),两者相差4364元。
  据悉,不同省的法院在确定残疾赔偿金时,往往按照本省的标准来确定。那么,此案到底应该适用哪个标准?萧山法院认为,按照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就高不就低”原则,应该适用北京的标准。根据该司法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同时,该司法解释第30条又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在此案中,原告解玉敏在北京市还要继续工作生活下去,而北京市的收入标准显然要高于萧山法院所在的浙江省的标准,如果按照浙江省的标准计算她的伤残补助金,对于解玉敏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而且,原告也提供了相关的证据。
  为此,萧山法院按北京市的伤残补助金标准进行赔付,原告解玉敏因此获赔各项损失13万余元,精神损失费1万元。